林冠下造林的技術規定有哪些?
林冠下造林可以達到優化結構、提高林地生產力的目的,包括伐前人工更新和有林地補植兩部分。
關于伐前人工更新。一是要注意適用條件,適用于天然更新等級不良或更新樹種不符合培育目的,且郁閉度在0.7(含)以下的近(伐前3年-5年)、成過熟林,主要考慮冠下苗木通過3年-5年的生長,可以在上層林木采伐前更新完畢;二是要注意栽植密度,栽植密度要考慮人工栽植的株數和已有幼苗幼樹數量以及分布狀況綜合確定,具體可參照附錄C造林區域主要造林樹種造林適宜最低初植密度規定;刪除了《老規程》關于"人工栽植的株數或種植點數應占栽植密度的40%(不含)以上"的規定,主要考慮《老規程》的這一規定,只適用單位面積已有幼苗幼樹數量占規定造林密度60%以下的情況,60%以上的情況則不適用。刪除《老規程》的這一規定后,如果人工栽植的株數或種植點數占栽植密度的40%以下,只要具備伐前人工更新的適用條件,也可開展伐前人工更新,相當于擴大了伐前人工更新范圍,更加注重已有幼苗幼樹充分利用,降低了伐前人工更新成本,提高更新成效,也符合尊重、順應、保護和利用自然的要求。工程造林是否應規定伐前人工栽植的株數或種植點數占栽植密度的最低比例,《新規程》未作統一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關于有林地補植。《新規程》就適用條件、補植株數與補植點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明確規定了適用條件。適用于郁閉度0.4(不含)以下且依靠自然力難以提高郁閉度并需改善林分結構的中幼齡林。《新規程》規定的適用條件與《老規程》相比,發生了兩個變化,一是將郁閉度0.5降為0.4,主要考慮對已達到0.5郁閉度的林分再進行補植,起點定的有些高了,郁閉度降0.1,相當于對有林地補植的適用范圍變窄了,要求更加嚴格了,允許進行有林地補植的林分變少了,以便從嚴掌握;從有林地補植成效評價指標標準來看,補植3年-5年后,郁閉度要求達到0.6以上,從這方面來說也應將郁閉度由0.5降為0.4,否則相距太少;二是將"依靠自然力難以提高郁閉度"作為限定,更加符合自然規律,凡能通過天然更新等自然恢復,改善森林結構,提升森林質量的,不應過多地進行人為干預,道法自然既有利于降低營造林成本,更有利于形成健康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
——注重選擇補植耐庇蔭的珍貴樹種。補植的珍貴樹種能夠在林冠下正常生長發育,并能與已有林木形成健康的森林生態系統。要求補植珍貴樹種,更能體現在有林地中實施的營造林作業的價值。
——科學確定補植株數。補植株數根據已有林木樹種、培育目的、株數、年齡、立地條件、林隙以及補植樹種的特性確定,刪除了《老規程》中關于"補植株數(穴)不宜超過林地上已有株數的40%(含)"的規定。《老規程》的這一規定,適合對林地上已有株數占規定密度60%以上的林分,而對已有株數占規定密度60%以下的林分則不合適,比如是50%的情況,則尚有10%的株數未能通過人工補植達到標準密度;如40%的情況,規定人工補植最多只能是40%,則尚有20%的株數未能通過人工補植達到標準密度。刪除《老規程》補植株數不宜超過40%的規定,更加符合各類林分需要人工補植的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