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三大亮點
亮點一:設立永久保護綠地制度
上一部《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自1997年開始實施,至今已有15年。15年間,廣州市綠化管理體制和綠化建設已經發生了許多變化。尤其是廣州市已經統籌城鄉建立了“大林業”、“大綠化”的管理體制,舊《條例》已經不適應實際管理需要。新頒布的《廣州市綠化條例》合并了原《廣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廣州地區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的內容,并根據現實管理需要進行了修改和創新。
新《綠化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創新性地提出了“綠線”和“永久保護綠地”。《條例》第十條規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公共綠地和防護綠地的綠線,并向社會公布。
廣州市林業園林局法規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調研中他們了解到,國外一些城市將一些具有重要景觀價值、人文價值和歷史意義的綠地明確為“永久保護綠地”,除非發生重大變革,否則不得變更永久保護綠地。該負責人說,在立法過程中,大家認為這一做法非常值得廣州借鑒。
《條例》第十條就規定,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永久保護綠地。市人民政府應將永久保護綠地向社會公布,并在永久保護綠地的顯著位置樹立告示牌。除非省級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行政區劃調整或國務院批準的重大建設工程,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永久保護用地的使用性質。
有關負責人透露,白云山、萬畝果園等有望被列入廣州市第一批“永久保護綠地”。
亮點二:綠地率不達標不發規劃許可證
為了限制無序建設對城市綠地的“蠶食”,《條例》第十六條詳細規定了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要求。
醫院、休養院等醫療機構以及社會福利保障機構綠地率不得低于40%;高等院校綠地率不得低于40%;賓館、商業、體育場等大型公共建筑及文化娛樂場所,建筑面積在兩萬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面積不足兩萬平方米的不低于30%。
與市民生活關系最緊密的居住區、小區和住宅組團,其綠地率不得低于30%,舊城改造區及城中村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于0.5平方米。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綠地率未達到規劃要求的小區,規劃部門將不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條例還規定,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并要求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所附的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圖或者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予以明示。
亮點三:設立主要樹種論證制度防止種“領導樹”
以往,一些地方經常變更景觀綠化樹,深受市民詬病;還有一些地方,由領導的喜好決定城市綠化樹種,也帶來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為了防止此類綠化浪費現象,《條例》規定已建成的公共綠地,和以景觀效果為主的河涌附屬綠地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成本進行論證,并將專家論證意見向社會公布,聽取公眾的意見。向社會公布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此外,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條例還設立了古樹名木的分級保護制度,規定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或者特別珍稀、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或科研價值的名木為一級古樹名木;樹齡在100-300年間的為二級古樹名木。同時規定綠化部門要定期給古樹名木做“家訪”、“體檢”,一級古樹名木至少每三個月巡查一次;二級古樹名木至少每六個月巡查一次。